济南市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于2004年12月在济南市民政局依法注册成立,由济南省会城市经济圈范围内,从事供水、排水、节水、城市用水及相关领域的企业自愿结成的专业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现有供排水企业80余家,相关单位及供排水设备厂家120余家。协会始终以敏锐的行业洞察力,紧扣时代脉搏,精准把握行业发展需求,在供排水领域深耕细作,逐步成长为推动行业进步的重要力量。
协会宗旨
协会秉持公益性原则,认真贯彻“为会员服好务”的宗旨,以“提供服务,反应诉求,规范行为”为基本职能,严格践行章程,全力搭建会员单位之间、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沟通交流的坚实桥梁,通过组织深度调研、专业培训、高端论坛、技术比武竞赛等丰富活动,促进会员间的交往交融,推动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和新成果的鉴定与推广应用,助力会员单位提升运营管理水平与技术创新能力。同时,协会高度重视水行业文化建设,积极营造和谐向上的行业氛围,为济南市供水、排水、节水事业的改革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。
业务范围
开展调研、培训、交流;提出合理建议;进行新技术、 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。
会员规模
协会立足泉城济南,以强大的行业号召力,辐射省会城市经济圈,吸引了淄博、泰安、聊城等八个周边县区积极响应。目前,超200家成员单位自愿加入会员,涵盖供排水企业、大中专院校、设计院以及国内知名涉水设备生产厂家,构建起全方位、多层次的行业交流合作平台,共同绘就供排水事业发展的宏伟蓝图。
获得荣誉
![]() |
![]() |
![]() |
![]() |
2013年12月,协会通过济南市社会组织AAA等级评估 | 2020年10月,荣膺济南市社会组织AAAAA等级评估,摘得“5A协会”桂冠 | 2021年11月,荣获“五星党支部示范单位”及“双五创建示范单位”两项殊荣 | 2021年11月,荣获“五星党支部示范单位”及“双五创建示范单位”两项殊荣 |
共赴未来
济南市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将继续坚守初心,勇担使命, 携手广大会员单位,共促供排水行业高质量发展,为建设更 美好的水生态环境不懈奋斗!
协会负责人
书记、会长:
郭际忠,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、总经理
副会长:
王应玻(常务),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顾问
武道吉,山东建筑大学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党委书记
边荣江,山东普利龙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董事长、总经理
金 强,济南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、总经理
张恒圣,莱芜水利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
李庶东,济南市济阳区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、总经理
王瑞彬,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
赵宗柱,济南能源集团港华、济华燃气监事会主席
孙子惠,光大水务(济南)有限公司副总经理
高 健,济南城投排水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
焦文海,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水环境院院长
秘书长:
孙伟,济南水务集团长清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
监事:
董华卫,山东齐源发展集团副总经理
王 沛,山东省城建设计院副院长
济南市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
济南市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济南市城镇供水排水协会(简称济南水协)。本社团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济南市。
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城镇供水、排水、节水、城市用水、污水处理企业为主体,以及其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:本团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,积极开展公益慈善志愿服务,与时俱进,推进行业管理与技术进步;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反映会员愿望;推动城镇供水、排水、节水、污水处理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,促进企业间的横向协作,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;在政府主管部门与企、事业单位间建立起桥梁、纽带作用,积极维护行业利益,促进城镇供水、排水、污水处理事业和城市节水工作的发展,为建设资源节约型、环境友好型社会,实现中国梦做出贡献。
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五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、济南市民政局,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国共产党济南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。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工作机构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:济南市市中区普利街107号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(一)组织会员学习、贯彻党和国家及省、市主管部门有关城镇供水、排水、节水、污水处理及建设节约型社会等方面的法律、法规和方针、政策;
(二)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,促进会员诚信经营,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;
(三)开展供水、排水、节水、污水处理行业调查与研究,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、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建设等方面的建议,并参与有关活动;
(四)总结、交流和推广国内外城镇供水、排水、污水处理单位的经营管理、科学技术及城镇节约用水,创建节水型城市、节水型企业(单位)以及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经验,促进行业信息交流;
(五)组织供水、排水、节水和污水处理行业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料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;
(六)组织供水、排水、节水和污水处理行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训,推动行业内企、事业单位全员素质与能力的提高。有针对性的开展技术咨询活动,为会员单位企业运营与技术进步提供服务;
(七)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,承担城镇供水、排水、节水及污水处理行业企、事业单位的评优活动,参与上述业务门类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和验收等工作;
(八)编辑出版会刊、会报及有关信息资料,开展信息服务工作;
(九)参加全国和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以及有关国际组织,并组织交流活动。邀请国内外有关专家来我市讲学.选派人员异地或出国考察、进修和讲学;
(十)承办政府部门、本协会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它工作,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。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、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供水、排水、节水、污水处理等单位,和以其为主体的本协会、与城镇供水、排水、节水、污水处理相关的单位与组织,承认济南水协章程,自愿申请,经过批准,按时缴纳会费,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:
(一)建制镇以上城镇所在地供水企业;
(二)各县区城镇供水排水协会;
(三)建制镇以上城镇节水管理部门,以及其他有规模的水工业设备产品的生产企业和排水、节水、污水处理产品生产企业及销售单位;
(四)与城镇供水、排水、节水、污水处理相关的本协会、企业单位、派驻机构。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(三)在本团体的城镇供水、节水、排水与污水处理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本社团不强制或变相强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社团。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特殊情况下,也可经理事会授权会长工作会议或秘书长工作会议讨论同意,报理事会通过追认;
(三)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;
(四)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;
(六)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 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、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,其在本社团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六)决定终止事宜;
(七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、会员代表产生和罢免办法;
(八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制定和修改章程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,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。
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。理事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/3。
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重要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团体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(四)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;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(六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涉及改选换届、人、财、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,除视频会议外,不得以其他通讯方式召开。
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,且最多不得超过20人,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领域情况,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四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五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六)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;
(七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八)无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;
(四)代表济南水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本团体秘书长实行选任制,行使下列职责: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九条 会长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因特殊情况,经理事会同意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制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,或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团体可根据有效的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1-2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本团体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,忠实、勤勉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,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工作机构、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第三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团体承担。
第五章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团体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讨论通过,制作会议纪要,妥善保存原始资料。
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、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,代表机构依据本团体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团体开展联络、交流、调研活动。
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专家委员会”、“技术委员会”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;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、“联络处”字样结束。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,除冠以本团体名称外,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;不得在名称中使用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、“山东”、“齐鲁”、“全省”等字样。
本团体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,应当以“部”、“处”、“室”等字样结束,除冠以本团体名称外,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,且区别于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。
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周岁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
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、账户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,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。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名称、负责人、住所、设立程序、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六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第四十条 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,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》有关规定。
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员代表选举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信息公开办法》、《财务管理制度》、《资产管理制度》、《内部控制制度》、《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、《内部矛盾解决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住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 2/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第七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。
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
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、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。
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。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团体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《山东省实施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〉办法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《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》等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、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
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五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六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十一章 附则
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3月30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
组织架构